王学庆 私募股权行业规模超过22万亿元,处于监管收紧的前沿。近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内容涵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并明确了各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国泰海通证券表示:“该办法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首个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附属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这一举措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系统性进展”、“拆解了投资资产‘黑匣子’”、“通过差异化协议平衡了标准和效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多位业内专家评价道。“近年来,我国股权基金行业私募发展迅速,在规模和体量上都取得了进步。但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整体仍缺乏合规性、风险管理水平和投资者信心。紫荆花资本法务总监王旭表示:“行业协会呼吁设计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此背景下,2024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报送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经过一年半的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近日正式宣布了这一举措。“到目前为止,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要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发布的自律监管规定。这项措施将其上升为证监会层面的部门监管,大大提高了法律效力。”淡水泉投资表示:“这将强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这也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国泰证券表示,“此次修改有利于确保有效的沟通、监督和调节,避免职责分工不明确。”国泰证券表示,该办法在制度上多方面取得了突破。首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披露和私募基金广泛披露的相关内容。突出私募基金风险披露的基本标准,要求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私募基金以更清晰、更直观的方式全面披露其经营和投资交易的相关风险。进一步完善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差异化披露安排,全面完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和细节,细化关联交易、衍生品资产、限制流动性资产、跨境投资等事项的披露细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和监督职能,继续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差异化协议的披露时间和频率规定如下: 显然,经征求公众意见后正式公布的措施已经收到了一些意见。关于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率,有观点认为,应适当延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并取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季度报告的披露义务。该办法综合上述意见,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由10个工作日修改为1个月,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由季度报告修改为6个月。上海重阳投资《办法》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和不同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为在披露内容、披露频率、审计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差异化规定,这种精准的做法既保证了披露的有效性,又避免了因一刀切而带来的不必要的合规成本。对于信息披露要求,有观点认为,私募基金管理资产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应进一步明确。该办法吸收了此前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投资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的类型、金额、比例等必须披露。投资资产的情况,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名称、投资金额及比例、投资标的的投资构成、权属确认等以及披露要求该规定对任何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均有效。对于私募基金自愿信息披露制度,有观点认为,应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最终要求,防止自愿信息披露成为营销工具。本办法结合上述观点,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必须与根据基金法规或协议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出于营销或其他目的临时或有选择地披露信息。加强广泛披露的新方程式表示:“这项措施的最大进步是通过高层设计,拆除了投资资产的‘黑匣子’。新规首次明确了‘可渗透披露’的法律要求。对我们来说,这相当于安装了‘导盲眼’,提供了清晰的可见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或者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资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可以披露所投资公司的私募资本。王舒表示,本条主要规定了嵌套投资情况下的穿透披露要求。 现实中,嵌套投资涉及多层母子基金结构的情况很多。资源或基金结构和投资工具,通常会导致信息披露过多、成本高昂,并且往往难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这一举措强化了对渗透披露的严格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披露渗透后的投资路线和投资资产,彻底解决了投资者无法察觉渗透的问题。”王舒评价道。王舒先生进一步表示,高级别基金:在披露资产时,应披露投资路径和投资的资产。渗透后。对于基金中的基金来说,这是一项相对繁重的披露任务。考虑到该办法第四十一条还有关于基金中基金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未来可能会制定更详细的规定。
(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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